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解讀 | 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是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是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態環境部修訂印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責任,為落實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執行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保障。一、修訂實施《處罰辦法》,更好適應生態環境執法新形勢
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實施10余年來,對生態環境領域實施行政處罰,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作了具體部署,2021年7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出了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以后,原辦法已不能充分滿足新時期對生態環境執法的新要求,不能體現新形勢和基層執法實際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環境部研究修訂《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并對近年來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更好適應生態環境執法新形勢。《處罰辦法》緊扣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需要,新增制度內容。一是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在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基礎上,將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產整治、禁止從業、責令限期拆除等作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的行政處罰種類。規范調查取證行為,對處罰案件證據的效力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具體記載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細化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內容,明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內容、審核意見等,對處罰決定公開的主體、公開的期限、公開的內容等作出細化規定。二是進一步優化處罰辦案程序。規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處罰告知、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流程。新增調查中止、調查終止的規定,列明具體情形。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處罰辦法》明確處罰案件辦理期限以及延長辦案期限的特殊情形;調整納入聽證的案件范圍,細化聽證程序;細化納入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案件范圍,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障當事人權益。注重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請回避、陳述、申辯和聽證等法定權利,細化回避案件的審批要求,統一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申請的期限。新增監測報告的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新增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新增從輕減輕處罰、應當不予處罰和可以不予處罰等情形,體現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強調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處罰決定涉及的個人隱私等均應當予以保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以實施《處罰辦法》作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契機和主要抓手,堅持依法治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護,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保障。一是加大執法力度,堅持過罰相當。全面落實重大處罰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范案件移送標準。堅持嚴格執法,對重大、惡意違法行為嚴懲重罰,解決違法成本低、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同時,嚴格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輕微不罰以及首違不罰制度,實行無錯不罰、小錯輕罰,避免處罰的隨意性和畸輕畸重。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程序規范。制定修改完善立案、告知、聽證、送達、執行等行政處罰配套制度和程序規范,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確保《處罰辦法》的有關程序要求落到實處。統一執法案卷、文書格式標準,完善處罰辦案信息系統,提高案卷、文書規范化水平。三是強化執法說理,降低履職風險。推行說理式執法,處罰決定書應講明違法事實認定的事理,論清法律適用的法理,說明處罰裁量基準運用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理由的情理,做到處罰有理有據、法理相融,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爭議。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深入開展行政執法人員“送法入企”和“以案釋法”等活動,營造良好的執法守法環境。
來源:生態環境部 供稿 |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